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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在网上刷到过那些“探宝”的视频?画面里,人们拿着奇特的设备,在田野、荒地间穿梭,突然探测仪发出声响,他们兴奋地挖出古钱币、银元,仿佛真的在寻找失落的宝藏。这种充满神秘感和刺激性的画面,让不少人心生向往,觉得要是自己也能挖到宝贝,那该多酷啊!确实,这种想法很有趣,但你知道吗,如果真的跟着视频里的操作去“探宝”,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

想象你看到有人分享“探宝”挖到古钱币、青铜器的视频,觉得新奇又兴奋,心想自己也能试试。于是,你自费8000余元购买了金属探测仪、定位棒、铁锹等“探宝”工具。初次尝试时,你可能一无所获,但并没有放弃,反而加入了多个“探宝”微信群,学习技巧,寻找机会。这样的过程,听起来似乎很有趣,但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危险的道路。

2023年下半年,王某就被“探宝”短视频吸引,开始了自己的“寻宝”之旅。他发现村里在进行农田改造,便瞅准时机,趁无人之际,拿着工具到被挖掘机翻整过的水田里“探宝”。他先用金属探测仪对土地扫描,直到探测仪因地下有金属发出滴滴的响声,再用定位棒进行精准探测定位,最后用铁锹不断向地下挖,果然挖出了七八十枚古钱币。那一刻,他可能觉得自己的“探宝”事业有了曙光,但接下来的行为,却让他一步步走向了深渊。

王某并没有就此收手,反而一发不可收拾。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他在附近村农田改造、修路的地方进行“探宝”20余次,将挖出的文物放在家中伺机出手。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文物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无视。2024年8月,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古钱币、铜杂件等文物,共计994枚。经鉴定,这些文物时代为宋代、清代、民国,均为一般文物,认定价格为7134.67元。
当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文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盗窃的文物系违法所得,探宝的工具属于作案工具,均应当予以没收。2024年12月,当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文物保护关乎历史传承,任何人都不能以“探宝”为名擅自盗挖地下文物。近年来,户外“探宝”类视频、直播在网络上批量涌现,部分网民受此影响盲目效仿,不仅损坏文物本体、破坏文化传承链条,还面临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广大网民要加强甄别筛选,恪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猎奇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挖掘和占有这些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王某的案例中,他盗得的文物共计994枚,价值7134.67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他多次进行盗窃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处他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个判决,不仅是对王某的惩罚,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
如果你对“探宝”感兴趣,不妨从正规的渠道了解相关知识。你可以参观博物馆,学习文物知识;你可以参加考古活动,体验真实的考古过程;你可以阅读相关书籍,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无论你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去“探宝”。
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历史传承更加悠久,让我们的文化更加繁荣。
王某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时刻牢记,任何人都不能以“探宝”为名擅自盗挖地下文物。我们要加强甄别筛选,恪守